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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