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第三十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