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三十条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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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