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