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