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第二十七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