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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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