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第二十六条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