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