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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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