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