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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