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质押合同第二十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