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