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质押合同第十九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