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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