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质押合同第十七条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