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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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