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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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