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