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