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十二条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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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