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二)遗传资源介绍; (三)遗传资源标准; (四)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二)遗传资源介绍; (三)遗传资源标准; (四)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