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二)遗传资源介绍; (三)遗传资源标准; (四)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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