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三)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五)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三)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五)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