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三)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五)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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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