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