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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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