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农业部公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