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农业部公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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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