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审定通过的新品种、配套系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缺陷的,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论证,由农业部作出停止生产、推广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收回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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