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已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已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