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已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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