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中间试验
第十八条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二)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 (三)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中间试验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二)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 (三)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