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中间试验

第十八条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二)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 (三)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