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

第十六条

未通过审定或鉴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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