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

第十三条

初审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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