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第十三条初审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