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

初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现场考察、测试或者演示; (三)答辩; (四)会议讨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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