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第十二条初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现场考察、测试或者演示; (三)答辩; (四)会议讨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