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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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