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