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九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自身具有管理权限的信息系统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不得允许或者配合其他机构、个人截取、留存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违规提供客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发现其他机构、个人违规传输、转发、存储或者使用本公司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评估影响范围、排查泄露途径。如涉及业务合作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其合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