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九十一条

期货公司运用信息系统从事期货业务活动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 (一)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与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各项功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够正常运行; (三)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四)期货公司运行管理能力和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能够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五)可能影响信息系统运行连续性、合规性、安全性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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