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八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