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 第三节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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