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 第二节 期货经纪业务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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