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 第二节 期货经纪业务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 第二节 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