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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