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