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必要费用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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