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的境外经营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注册登记、取得业务资格、设立子公司; (二)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以及修改章程重要条款等; (三)取得、变更或者注销交易所、协会等会员资格; (四)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 (五)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调查、纪律处分或处罚; (六)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七)与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按规定应当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