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