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