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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