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