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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