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停业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产、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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