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停业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产、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停业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产、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