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境外经营机构的章程; (三)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以及终止境外经营机构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经营机构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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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