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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