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和稳定的经营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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