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任职条件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