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股权出让方在股权转让期间,应当支持并配合期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股东出让股权依法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批准前,股权出让方应当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