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