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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