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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