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十八条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