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 (四)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六)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以及信息系统内部审计报告等网络安全相关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若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